遛狗仅限凌晨,还要给狗戴口罩?云南昭通回应“最严限狗令”

2021-12-13 21:14:0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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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原标题:遛狗仅限凌晨,还要给狗戴口罩?云南昭通回应“最严限狗令”)

近日,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城管局发布的《关于规范中心城区养犬管理的通告》引发网友关注,该《通告》限制犬只在“早上6:00—凌晨00:00内禁止犬只进入”包括“中心城区主次干道、背街小巷”在内的公共区域。还规定犬只必需戴口罩。

此事在网络上迅速引起热议。有网友建议全国推行,但也有网友质疑是否执法过度?

12月5日上午,昭阳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一值班人员告诉潇湘晨报(报料微信:xxcbbaoliao)记者,该《通告》由上级部门领导批示后发布,市民有不同意见可以提出,其向领导反馈后将给予市民回复。同时,该工作人员解释,犬只戴口罩是指戴防咬口罩,并非防疫口罩。

对此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认为,城管作为执法者须依法行政,不能扩大或减少执法的范围,缺乏法律依据的《通告》是无效的,此外立法语言要严谨,“譬如何谓‘背街小巷’,须有定义才有可操作性。”

昭阳区城管局“遛狗令”:凌晨12点至早上6点遛犬须栓绳并戴口罩

12月3日,昭阳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发布了《关于规范中心城区养犬管理的通告》(以下简称《通告》),针对“依然存在部分市民违规遛犬、未栓绳溜犬,犬只随地便溺、损毁绿地、扰民,流浪犬、大型烈性犬伤人事件等问题”,为进一步规范城区不文明养犬行为进行通告。

《通告》显示,禁止犬只进入公共区域,要求“凌晨00:00—早上6:00外出溜犬必须栓绳、犬只佩戴口罩,养犬人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”,此外要求“早上6:00—凌晨00:00内,禁止任何犬只进入”包括“中心城区主次干道、背街小巷”在内的公共区域。

△昭阳区城管局发布《关于规范中心城区养犬管理的通告》

随后,有网友认为当地发布的《通告》是对市民负责的无奈之举,希望能“全国推行”;但也有部分网友质疑:这相当于是规定养犬人只能在凌晨12点到早上6点外出遛狗,是否合规合理?

潇湘晨报记者注意到,12月4日,有网友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上给当地政府留言称:“规定养犬人只能凌晨12点到六点进行遛狗,其他时间段禁止犬只出门,包括街道小巷。这一规定既不文明也不合理,甚至没有一点人情。文明养犬应当是出门牵绳,捡屎狗屎粪便,若未文明遛狗,可给予处罚教育。而不是一刀切,禁止狗狗出门……夜间十二点到六点,是否执法过度了。”

△网友质疑当地是否执法过度

当地养犬管理办法:未限制具体遛狗时间

昭通市人民政府官网显示,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的《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,禁止“放任犬只、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泄粪便”,若违反则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给予批评教育,责令改正;拒不改正的,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。

同时《条例》第三十条规定:饲养宠物不得影响他人生活,危及他人安全,大型犬、烈性犬应当圈养或者拴养,不得放养,携带其他宠物出户的,应当牵系;若违反则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,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。

此外,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的《昭通市养犬管理办法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第四条第四项规定,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为查处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。

《办法》第十二条规定,禁止携犬进入下列场所:(一)机关、团体、企业、事业单位的办公区、生产区;(二)医院诊疗区、学校教学区、学生集体宿舍区、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;(三)商场、宾馆、餐饮场所;(四)风景名胜区、市区公园、城市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;(五)影剧院、博物馆、图书馆、展览馆、体育场(馆)、歌舞厅、游乐场、车站等公众文化娱乐场所;(六)其他设有禁令标识的场所。对携犬进入以上场所的,管理人员可以拒绝。若违反则由公安机关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规定予以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△《昭通市养犬管理办法(试行)》第十二条规定了禁止携犬进入的场所

记者注意到,前述《通告》限制犬只进入的公共场所中,“中心城区主次干道、背街小巷”并不在当地规定的限制范围内,此外,当地也没有详细限制养犬人遛狗时间。

城管局回应:指“防咬口罩”,经上级领导部门批示发布,有不同意见可以提

12月5日上午,昭阳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一值班人员告诉潇湘晨报(报料微信:xxcbbaoliao)记者,该《通告》由上级部门领导批示后发布,市民有不同意见可以提出,其向上级领导反馈后将给予市民回复。

随后,昭阳区城管局凤凰执法大队和龙泉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告诉记者,《通告》规定的“犬只佩戴口罩”,是要求佩戴“防咬口罩”而非防疫口罩,此外具体执法时建议市民们能“把垃圾袋和宠物的栓绳准备好,文明养犬”。

“(执法)这方面是偏人性化的,因为我们也有同事养狗,他们也说是不是不能遛狗了,意见比较大。”一执法人员告诉记者。

当地城管局是否可以规定养犬人遛狗时间?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认为,城管作为执法者须依法行政,不能扩大或减少执法的范围,缺乏法律依据的《通告》是无效的。“该地方性规定,可征求意见修正后执行,而不是让城管自己扩大规定来执行。其次,立法语言要严谨,譬如何谓‘背街小巷’,须有定义才有可操作性。”

潇湘晨报记者蒋紫雯

延伸阅读

武汉坠楼女子姐姐接受采访:妹妹小时候被狗咬有阴影

妹妹做这个决定很傻,我们很伤心,但我不希望大家网暴养狗的人。

文|知蓝

武汉卢女士,最终从32楼跳下身亡。生前,卢女士控诉被小区里的宠物狗惊吓,不牵狗绳的邻居对她进行围堵与辱骂。

舆论推动之下,11月23日,事件有了最新进展,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狮子山派出所表示,警方已受理卢某被寻衅滋事一案,目前案件正在调查中。

11月24日,卢女士的姐姐接受了《新民周刊》采访。卢女士的姐姐说,他们怀疑围堵卢女士的一名养狗居民,儿子已经搬离小区,这名老人还住在小区。“看到网上有评论说,妹妹挑起了养狗人和不养狗人之间的对立,心里特别难受”。

网上争论出现后,她和家人处在“担心、害怕”的情绪中。“各方语言上没有漏洞,让你找不出问题,就像针扎在你身上,但你找不到针在哪里。”

“妹妹做这个决定很傻,我们很伤心,但我不希望大家网暴养狗的人,更害怕伤害无辜的人。”卢女士的姐姐向《新民周刊》记者表示,错误的方式会导致事件走向更加被动,他们只是希望得到大家的支持,也希望通过法律替妹妹讨回公道。

不断有“不明身份”的人登门拜访

事发楼栋在物业中心旁边的一号楼,卢女士的悲剧发生后,小区居民自发进行追思活动。有媒体报道,11月22日18时,在卢女士坠落的草地上,摆放着三束鲜花,一旁的水泥地上,还遗留着前些天烧纸祭奠留下的痕迹。

小区邻居自发摆花悼念

一位居民说,该小区内养狗的住户不少,一般在上午和晚上7点左右带狗下来遛弯。出事后小区遛狗的人明显少了很多,即便有人遛狗,看到前方有人,都会自觉地拉紧狗绳。小区还安排了保安24小时巡逻,并且已经上门对小区居民进行了文明养狗的宣传。

监控拍下小区遛狗的老人

对于卢女士的遭遇,保安表示,他们的职权有限,无权干预别人怎么遛狗,只能多做宣传。24小时巡逻、拉紧狗绳、文明养狗宣传……卢女士拿命控告,让小区发生了细微的改变,但在家里,这个悲剧正给家庭带来巨大的创伤。

事发后,物业在卢女士曾居住的楼栋下张贴的通知

卢的姐姐告诉《新民周刊》,妹妹出事后,一家人就整晚整晚地睡不着觉,父亲在面对镜头时,表现出克制与冷静,旁人感受不到他的悲伤。但在不与外人交流的时候,父亲常常讲了前一句,忘了后一句,状态特别不好,永远在被动地等待结果。

让一家人感到害怕的是,最近几天,不断有“不明身份”的人登门拜访,一家人从来不敢单独出门。“前几天,晚上突然来了一个人,说表示慰问,我没有开门;昨天又来了一个人,不是这个小区的,进门就问,我妹妹是不是精神病人。”卢姐姐告诉《新民周刊》。

也有热心业主看到这件事情无果,帮他们找物业要求看视频,帮助他们寻找发声的渠道。

小时候被狗咬过有阴影

据卢姐姐回忆,从小她和妹妹被街上的狗咬过,所以两人对狗一直很害怕,心理有阴影。

卢女士的一位朋友也回忆,有一次,她和卢一起去公园玩,看见前方2米远有一只狗,卢一下子跳到旁边的台子上躲了起来。

卢女士出事前一天在业主群聊天记录

“我相信她当时一定感到极度的委屈,极大的恐惧,才让她有想要回击的愤怒,我觉得妹妹这样的方式很傻,但希望这个悲剧,能够让相关责任人得到追诉。”目前,对方一直没有出面,也没有道歉。

狗主人、物业要担责吗?

11月21日晚,认证为“武汉卢女士家属”的账号在平台发声。从这篇文章中可以看出,卢女士的家属现在的诉求,是物业应承担相应责任,“施害方”要明确并道歉。但由于没有监控录像等直接的证据,目前并不清楚卢女士生前所说的围堵、辱骂,到底是哪些人所为。

据称,该小区除了单元楼内电梯间、入户大厅和小区大门口有探头外,小区内小广场、游乐场等公共区域没有任何监控探头。目前,卢女士家属提供的证人,正在被警方传唤问话。

卢女士与物业的聊天记录截图

卢姐姐告诉《新民周刊》,此前他们一直向社区、街道和网格员反映,一直未有进展,对方称,要处理一件事情,不是那么容易的。社区也回应,当时卢女士在群里发声,但并没有艾特他们,对于不牵狗绳的现象,对方也只是表示,有人反映,就会有处理。

那么,在该事件中,物业和社区以及养狗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?

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宋安成认为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》明确规定“携带犬只出户的,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,防止犬只伤人、疫病传播”。因此,遛狗拴绳是法律规定,不拴绳是违法行为。

如果遛狗不拴绳导致他人被狗咬伤的,受害人可以要求狗的主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,比如常见的医药费、误工费等都可以要求狗的主人支付。如果双方协商不成,受害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自己的权利。

在这一事件中,遛狗老人如果围堵、辱骂和殴打卢女士,在民法上构成了人身侵权,情节严重的话,可能还构成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甚至《刑法》上的寻衅滋事、侮辱或者故意伤害。

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段厚省认为,如果警方调查证实卢女士的死亡和这些人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,那么,这些人至少应承担民法上的赔偿责任;情节严重者,可能构成犯罪。

此前,卢的父亲称,有业主反映同样的围堵谩骂事件从2019年就已经开始在小区发生,在近三年的时间里,卢曾多次向物业反映,但物业以“无执法权”为由,迟迟未解决。

对此,宋安成律师认为,物业确实没有执法权,其负有根据合同对管理区域的安全进行维护、积极报告相关政府部门的义务。比如,及时采取张贴告知、劝导业主、报警等方式减少安全隐患。如果确实可以证实物业公司未按合同履行管理义务,卢家属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。

卢姐姐说:“我们认为妹妹的方式很傻,事已至此,我们只希望通过这个悲剧,相关责任人能够得到追责,不文明的社会风气能够得到改变。让遛狗不牵狗绳的现象不再出现。”

部分资料来源:上海法治报、新京报、正观新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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